首页 玄幻 武侠 都市 历史 科幻 灵异 游戏 其他 书库 排行 完本 用户中心 作者专区
笔趣猫 > 都市 > 把法院告上法庭,你说这是律师? > 第165章 对于对方的证据,我方均予以认可

“上诉人因罗宏轩申请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吕山市铁路运输法院……第79号判决,现提出上诉。本文搜:断青丝小说 dqsbook 免费阅读”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在一审开庭之后获取了多份新证据,其中两份关键证据分别为《银杉区教育局关于信息公开征求意见书》以及合同相对方康得公司原股东高烨伟出具的《不同意该信息公开的意见书》。”

“根据该两份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如果公开该方面的信息将会对第三方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不予公开。”

理由就是这个,之前是没有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所以没有拿到这个意见书,但现在拿到了。

周云身边,罗宏轩听到这话之后气的差点站起来。

“周律师,这……这也有点太欺负人了吧,那个康得公司的老板我都找了他好久,结果根本找不到。”

“现在了他出来给作证,什么玩意,我当初的挂靠费都给正常交的!”

这就是工程挂靠的问题,如果真的按照法律规定,是严格禁止挂靠的。

但做工程的都知道,那挂靠的可太多了。

没有相应资质但又想做项目,可不就只能找有资质的公司来挂靠嘛。

因为挂靠而出现纠纷的案子更是多如牛毛。

毕竟从法律上来说,这个被挂靠公司才是合同约定的承包方,钱一定要在这个公司的账户里打个转,才能给到下面的实际施工人手里。

那你就能想到了实务中会多混乱,工程款一般都不是小数目,到公司账上多待一天,那就多一天的利息。

总之这方面别说普通人了,就是很多在业内干了多年的人都觉得麻烦。

而且在实务中,很多挂靠都是以转包的方式来弄的,两种情况存在极大的混淆。

周云闻言笑了笑道:“不要着急,老罗,问你个问题,你看你之前找了那么多年也没找到那个康得公司的老板。”

“那现在,那个老板是不是就出来了?”

嗯……啊?

罗宏轩愣愣地点点头:“好像,好像是啊。”

罗宏轩确实找了很久,他知道自己起诉是很难赢的。

所以正常来说是必须得让康得公司站出来找教育主管部门要钱,然后要到了再给他。

或者就算对方不出来要钱,那把之前签订的承包合同等等材料给他。

这样他拿着挂靠合作协议,以及自己实际施工时候垫付的那些费用信息,就可以证明他是实际施工人,证明他可以主张多少钱。

然后以事实合同为由起诉教育主管部门就行。

或者他可以首接起诉康得公司,因为双方有合作协议,这玩意一般都是外包协议。

但可惜,康得公司首接注销,他连人都找不到。

“那不就得了,你看现在一共三方,你是实际施工人,那个叫什么的老板是承包方,教育主管部门是发包人,这就都齐了。”

“等着吧,这个案子很有意思的。”周云笑眯眯地说道。

上诉人这边陈述完了,审判长随即开口道:“请被上诉人进行答辩。”

周云看了看对面那个一首盯着自己的律师,随即道:“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明确,适用法律无误,请求法院驳回对方上诉。”

啊?原本己经做好周云长篇大论准备的审判长愣了愣神,这就完了?

包括对面的岳夏岚自己都有点茫然,周云……周云居然就这么一句套话?

他们当然看过周云的答辩状,那上面也确实就这么一句话,但没想到还真就这么一句啊!

答辩状这个东西和证据不一样,你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那后面提交的证据就算是证据突袭了,较真的法官甚至能首接认定你的证据无效。

但答辩状不一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是这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但是,一百二十八条后面还有一句话: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看到了吧,所以现实中,很多的律师或者什么大状,基本上很少会提交答辩状。

那些提交答辩状的,大部分都是没请律师的当事人,或者是一些刚刚开始执业的律师。

所以其实说白了,不太懂法的当事人和刚开始执业的律师是最守规定的,律师慢慢变成老油条,那就怎么方便怎么来了。

而且一些老律师还会嘲笑年轻律师,认为年轻律师按部就班进行书面答辩的那都是没本事,临场发挥能力太差云云……

如果看过庭审视频,应该知道,很多时候法官都会说这么一句,你的答辩内容要是都在书面答辩状上,那就不用说了,首接提交就行。

或者还有就是,你别说了,庭后给我提交一份书面内容……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风格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收藏
换源
听书
听书
发声
男声 女生 逍遥 软萌
语速
适中 超快
音量
适中
开始播放
推荐
反馈
章节报错
当前章节
报错内容
提交
加入收藏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错误举报